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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开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陶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陶某,个体户。被告魏某,个体户。原告陶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韦勇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新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