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军与被告阳泉荣威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军,阳泉荣威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96号原告王瑞军,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阳泉荣威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军与被告阳泉荣威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军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