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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随县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程某,王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随县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负责人熊友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程某、王某、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月17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甲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甲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S×××××号奇瑞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号奇瑞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