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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薛光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区,孟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薛光区,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华,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光辉,居民。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4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6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8418.4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1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