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殷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诉王某某、阜阳市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阜阳市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444-2号原告:殷某某,女,汉族,1948年5月10日出生,农民。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系死者李玉彦长子。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系死者李玉彦次子。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21日出生,农民,系死者李玉彦长女。上述四个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常子君,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个体户,小学文化,系皖KJ52**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告:阜阳市某某公司。负责人:杜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阜阳市某某公司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9元,减半收取304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4060元,由原告殷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贺 义审 判 员 张 廷 言人民陪审员 彭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