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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2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2720号原告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广安办公地点为广安市城南万新四街12、14号。法定代表人谭显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怀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广安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兴安下街27号。法定代表人欧爱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全科,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云霞,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市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安市供销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安市供销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四川省民生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秋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