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孟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巧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雷(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瑞江,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山西鑫盛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丽(特别授权),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长治市联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鑫盛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鱼台县顺兴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庆军审 判 员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