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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城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安装工。2014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利,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鹿业光、梁元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李利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害人秦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经上级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醉酒驾驶鲁R×××××号长城牌越野车,在莱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崮山路贵源旅馆门前打火启动车辆时,因操作不当撞入贵源旅馆内,造成该旅馆内工作人员秦某受伤,鲁R×××××号长城牌越野车及旅馆内部分设施损坏。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1月5日15时40分抽取其静脉血,于同月6日进行检测,检测出其乙醇含量为20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秦某的伤情系重伤,被告人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许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2、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人常后停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秦某对被告人许某、车主常后停及保险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7月10日,被害人秦某和第三人江洪亮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江洪亮代被告人许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秦某的损失,秦某为被告人许某出具了谅解书,并于2014年7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许某、车主常后停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张仲生人民陪审员  韩克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迎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