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孙淑连与张菊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连,张菊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孙淑连,女,生于1953年4月3日,汉族,住丹凤县棣花镇,农民。被告张菊彦,女,生于1956年12月12日,汉族,住丹凤县棣花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连与被告张菊彦健康权解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连于2014年7月28日以二人相互打架赔偿已经另外一案调解并已实际履行,自己所受损失予以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菊彦负担。审判员 侯 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