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赵山林与吴建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山林,吴建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322号原告赵山林,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丘县。被告吴建红,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山林诉被告吴建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山林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山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山林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