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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执字第7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成都锦化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锦化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羊执字第790-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锦化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谢康,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号9层2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成都锦化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东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成都锦化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向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