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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加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加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中兴公寓4幢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宣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义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国锋,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加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加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杭州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