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焦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焦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10月25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6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政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