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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焦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焦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10月25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6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政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