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英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东与龙小红、唐启明、杨才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龙小红,唐启明,杨才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生于1976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龙小红,男,生于1982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唐启明,男,生于1971年3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杨才伦,男,生于1966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大英县人民法院(2013)大英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龙小红、唐启明、杨才伦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5月28日将龙小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梨园桥支行账号的存款30000元予以已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龙小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梨园桥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忠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