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后民初字第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陆卫东与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0523号原告陆卫东。被告王红斌,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卫东诉被告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卫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韵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