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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后民初字第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陆卫东与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0523号原告陆卫东。被告王红斌,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卫东诉被告王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卫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小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韵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