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典虎与被告天津市鹏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典虎,天津市鹏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李典虎。委托代理人王文芳。被告天津市鹏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延吉道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韩书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佳,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典虎与被告天津市鹏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典虎不服北劳仲裁字(2014)第012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典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