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京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镇江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镇江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健康路50号202室。法定代表人朱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锁红,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安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