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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张某,女,40岁。被告杨某,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