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张某,女,40岁。被告杨某,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