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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民申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孙国光与唐五发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申字第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国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韦朝鸿,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五发,农民。再审申请人孙国光因与被申请人唐五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国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朱燕峰代理审判员  熊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素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