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中刑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马小龙抢劫、抢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平中刑执字第317号罪犯马小龙,男,出生于1988年12月19日,甘肃省华亭县人,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崆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6日对该犯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撤回对罪犯马小龙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爱勤审 判 员 高 雁代理审判员 张兴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