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青岛金富达塑料印刷有限公司与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富达塑料印刷有限公司,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86号原告青岛金富达塑料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先,经理被告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朝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富达塑料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金富达塑料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