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