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再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酃斌贪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再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大专文化,原系炎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住炎陵县霞阳镇。现为炎陵县鹿原镇政府职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贪污一案,于1998年10月22日作出(1998)茶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其犯罪所得10385.68元予以收缴;另2340元退赔给被害人唐社权等三人;违法所得2011.72元予以收缴”。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1998年12月11日作出(1998)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对其犯罪所得9985.68元中的4615.68元予以收缴;另3030元退还给炎陵县龙溪竹木装饰材料公司,另2340元退赔给被害人唐社权等三人;违法所得2011.72元予以收缴”。李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株中法刑申字第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李某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该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监字第77号《再审决定书》,认为李某的申诉符合刑事再审立案条件,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继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在审理程序方面,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与本案原审审判法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不适应,违反了法定程序;原审在实体方面部分事实不清,原审被告人李某贪污总金额中的3030元执行款事实的主要证据须进一步查证核实。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1998)茶法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8)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