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0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财,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155-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财,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志财与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兴执字第00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亚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