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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他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与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他字第42号申请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申请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4年4月11日以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封闭三条消防疏散通道中的两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该决定书的内容是:给予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罚款人民币3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高公(消)行罚决字(2014)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高公(消)行罚决字(2014)第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高密市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31000元,并承担逾期交纳罚款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至案件执行完毕。三、被执行人高密市汇泉商务客房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义审判员 商学智审判员 田绍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