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林钦、林嘉等与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林嘉,林平,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林钦(英文名QINLIN),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美国籍。原告林嘉(英文名JordanLIN),女,2002年4月23日出生,美国籍。法定代理人林钦(系林嘉之监护人),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美国籍。原告林平(英文名LucyLIN),女,2005年8月30日出生,美国籍。法定代理人林钦(系林平之监护人),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美国籍。被告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弘杰,总经理。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钦、林嘉、林平与被告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钦、林嘉、林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钦、林嘉、林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紫微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林嘉、林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俞建良人民陪审员 鲁宁节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 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