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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刘焰、文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刘焰,文家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030号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雍兴明,董事长。被告刘焰,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文家华,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焰、文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焰、文家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焰、文家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