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6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刘焰、文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刘焰,文家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030号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雍兴明,董事长。被告刘焰,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文家华,男,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焰、文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焰、文家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焰、文家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8.5元由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