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韩某某,司机,住敦化市。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