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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韩某某,司机,住敦化市。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