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南执字第0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代红波与张雷、周立明、中十冶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红波,张雷,周立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南执字第00098-3号申请执行人代红波。委托代理人代志富,系申请执行人代红波之父。被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周立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十冶公司)。申请执行人代红波与被执行人张雷、周立明、中十冶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张雷赔偿代红波人民币160469.40元(扣除已付35453.40元,应再付125016元),由被告周立明赔偿给原告代红波人民币160469.40元(扣除已付80000元,应再付80469.40元),由被告中十冶公司赔偿给原告代红波人民币160469.4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负;二、……。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红波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5954.80元,诉讼费3480元,执行费5105元,合计374539.80元。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258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张雷、中十冶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而由于被执行人周立明外出至今无下落,致使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而被执行人张雷家庭十分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十冶公司人民币258950元,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