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2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于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4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梁荣理销售假药一案中,根据梁荣理供述所销售假药的来源,于2014年3月20日在被告人宋某经营的位于我市香洲区狮山路159号的珠海市润和堂商贸有限公司,查获“美国伟哥王”3盒、“三体牛鞭勃动力”16小盒、“德国黑蚂蚁生精片”15小盒、“特制五夜神”8小��、“中华牛鞭生精片”6小盒、“双效伟哥”8小盒、“海狗丸”1盒、“美国猛男”1盒、“力加力”1盒、“蚁力神”1盒、“HUGO爱火”1盒、“壮阳丹”1盒。经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查获的上述药品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销售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丰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