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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雅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董泽永故��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泽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雅刑执字第306号罪犯董泽永,男,生于1970年8月25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成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泽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2月22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终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2011年、2012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4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董泽永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董泽永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泽永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泽永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泽永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