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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邵雪珍与徐国政、朱阿双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国政,朱阿双,邵雪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政。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阿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雪珍。上诉人徐国政、朱阿双为与被上诉人邵雪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国政、朱阿双向本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本院未予准许,后上诉人徐国政、朱阿双未在本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国政、朱阿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