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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81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