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路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波,深圳市路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波。委托代理人邓绍斌,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路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楠,总经理。上诉人胡波与上诉人深圳市路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深圳市路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路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路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