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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经本院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