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垫法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丁某某,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未经本院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