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工人。2014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雷,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佰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5月22日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蔄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时佰香及委托代理人梁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19时许,时佰香和其丈夫刘加志等人到被告人王某家中(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金马二区),因索要装修材料费用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遂用马扎将时佰香鼻部打伤。公安人员到案现场后先安排时佰香到医院治疗,并把被告人王某带回所内询问,被告人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3月4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时佰香面部皮肤裂伤、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及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2014年3月5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泰安路派出所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到派出所,后随之出具传唤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时佰香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时佰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被害人时佰香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追究被告人王某任何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和解协议、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XX营、王桂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时佰香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上述综合情节,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隋秀芹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丁昌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鲁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