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毅与林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毅,男。委托代理人:刘盛峰,男。被告:林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林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因被告已给付其劳务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张毅承担。审 判 长 罗连鹏审 判 员 孙 倩人民陪审员 吕秀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丽第页共页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