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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毅与林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毅,男。委托代理人:刘盛峰,男。被告:林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林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因被告已给付其劳务费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张毅承担。审 判 长  罗连鹏审 判 员  孙 倩人民陪审员  吕秀颖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丽丽第页共页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