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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法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如付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如付,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霍法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如付,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申请人:张勇,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的(2010)霍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勇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