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民二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二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王均乡庄科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焕彩,河北龙岗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区丰年村街道丰安路15-22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忠,天津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枣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龙港工贸公司、鑫德原特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和反诉,上诉人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和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上诉人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和起诉,均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3)枣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四、准许上诉人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五、准许上诉人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80.33元,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54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上诉人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60元,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230元,由上诉人天津鑫德源特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圣云审判员 石 洁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