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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玉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瑞霞与李爱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爱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玉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李爱林,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爱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