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玉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瑞霞与李爱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爱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玉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李爱林,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爱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