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席某甲、石某某、 王某、苏某某、席某乙、孙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席某甲,石某某,王某,苏某某,席某乙,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席某甲。被告石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席某乙。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席某甲、石某某、王某、苏某某、席某乙、孙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