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郑春梅,侯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号大楼首层东侧。负责人:饶振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克强、陈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郑春梅,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侯爱军,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51号中国工商银行韶关市分行与郑春梅、侯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侯爱军的粤FAJ9**、粤FAJ2**小汽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燕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