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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尚前利与郇才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前利,郇才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713号原告尚前利。被告郇才军。原告诉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