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宏耀与刘增强、卢建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耀,刘增强,卢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宏耀,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增强,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卢建兵,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宏耀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增强、卢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榆林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1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指令米脂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