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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建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杰,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杰,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341222196810011015。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鹰潭江铜支行账户36×××66存款114777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鹰潭江铜支行账户36×××66存款1228215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