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法民初字第03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3089号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