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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齐亚彬与马春、胡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彬,马春,胡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973号原告齐亚彬。委托代理人温美杰,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春,成年。被告胡文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亚彬与被告马春、胡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春、胡文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亚彬撤回对被告马春、胡文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交纳2458元,由原告齐亚彬负担。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