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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开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开民初字第733号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686275-8。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磊。系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晓东。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慈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