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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珂与唐启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珂,唐启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一初字第00847号原告王珂。被告唐启志。原告王珂诉被告唐启志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王珂以其非本案纠纷适格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启志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0元,由原告王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