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黄伟与王闰生、王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王闰生,王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闰生,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汉强,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黄伟与王闰生、王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闰生、王汉强已按(2013)米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兑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米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庆丰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宽 来自: